当双方中的一方坚决请求离婚,然而另一方却持反对意见时,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采取诉诸法律的途径来争取离婚的权利。
此外,如果妇女或者男子经慎重思考后决定结束婚姻,然而配偶一方并未对此表示赞同,那么相关部门有权介入进行调解工作,或者直接将此情况提交给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一方坚决反对离婚的案件时,首要任务是进行调解。
若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任何和解的可能性存在,那么法院便可以做出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