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假出资,即是指公司筹备者或其股东在尚未向公司全额交付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亦或是未实施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之时,便与负责接收股本款项的金融机构暗中勾结,借助该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联手操控,利用后者出具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以及股东出资证明等文件,从而成功欺骗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