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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发生侵权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发生侵权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5-17 13:20:12 已帮助27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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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发生侵权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任何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集体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导致了他人物品或人身受损,便有义务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具体而言,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诸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他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而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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