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请求撤销诉讼的意愿应该源自其内心真实的想法,任何由于受到胁迫、恐吓或者收买等不当因素影响而提出的撤回诉讼的请求均不被视为有效;
(2)撤回诉讼的申请应当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这意味着该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正式接受并处理完行政案件之后提交,并且在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之前;
(3)原告请求撤销诉讼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裁决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