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罪犯所施以的刑罚规格如下:
情节较轻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
若其行为导致他人的利益蒙受特别巨大损失,则需接受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戒。
所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就是指在实施判决、裁定任务过程当中,责任人严重未能履行职责,未能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诉讼保全措施,最终导致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严重受损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