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检察机关负责审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申诉请求;
其次是对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做出的其他刑事处理决定表示不满的申诉;
此外,如果您对人民检察院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情形而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也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