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规定,若在共有财产中,由多数共有人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份额且所有全体共有人均一致表示同意,则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对于此类共有房产的买卖权利得以确认。
然而,如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的情况出现,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收回房产所有权。
另一方面,如果无辜的第三方善意购得该房产,且付出了合理的价格,并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这时这类交易将会被视作有效。
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按照其所持有的份额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