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应当由负责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其责任限额范围,对此类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若该赔偿数额仍然无法弥补原告损失,则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满足原告的赔偿需求,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侵权行为人即被告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负责承保涉案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过上述限额的部分,则应由责任人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即驾驶人李某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