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有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仲裁请求须在一年内提出,且仲裁时效的计算起点是从申请人明了或理应知晓自身权力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争议是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存在的拖欠劳动力成本的情况,那么仲裁时效将不会对职工的仲裁申请产生限制作用,他们可以随时启动仲裁流程。
然而,当劳动关系结束时,仲裁时效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进行。
尽管仲裁时效已经过期,这仅仅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胜裁权”,无法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他们仍然享有“胜诉权”。
即使仲裁的法定时效已过,劳动者仍有权就该劳动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