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婚前购置的房产分配问题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在结婚前自行出资并一次性支付了所有购房款项的房屋,则该房屋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将无法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请求。
其次,若婚后夫妻中的某一方是用其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那么这也同样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同样无法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请求。
最后,如果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租赁,但婚后使用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房屋,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上只登记了该方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此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