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之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之处位于其辖区内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若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亦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在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中,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皆有权选择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之方式寻求救济,对于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者,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也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