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具有独特的特征体现为:
首先,它是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行为;
其次,这种管理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他人的利益;
再次,实施无因管理的人员并未承担任何在法律层面上的义务;
最后,如果有个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维护他人的利益,但他却为了防止他人权益受损而主动实施了相应的管理措施,那么这个人是可以依法向受益者索取并偿付其为此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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