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这一术语用于描述以劝说、利益诱惑、授予意念、怂恿、收购、威胁等多种手段,有意识地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愿的个体身上,使得被教唆者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此时,教唆者便构成了教唆犯。
教唆罪行最为显著的特性在于,教唆者本身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教导他人去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