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寄存物品,需向保管方进行详细说明。
若寄存者未能向保管方传达相关信息,由此导致物品受损,保管方无需负任何赔偿之责;
然而,倘若保管方因不知情或未能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而遭受损失时,寄存者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