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在法律界的明确认定标准如下几点:
首先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相关单位中的正式工作员工;
其次,其犯罪心理在于具备积极主动的目的导向,也就是直接故意;
再者,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罪名侵犯的主要对象是特定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其财产权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
最后,在客观方面来分析,这种犯罪方式表现为利用其在职务活动中所处的有利位置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拥有的财物,并且其财物价值量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该罪名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