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请求人享有某种权利对请求予以抗辩,那么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此外,还包括了关于诉讼实效方面的抗辩权等多个权利类别。
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彼此独立存在且无明确约定还款顺序时,方可在这个前提下行使这一权力;
相比之下,若债务责任已明确设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则需依据此顺序进行相关操作,故此时更强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的运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