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范围内,当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期限届满时,相关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营业执照到期而合伙人又决定不再继续经营该企业的话,那么该合伙企业将会面临解散的境地;
其次,当营业执照有效期终止之后,该合伙企业将被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若违反此规定,则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最后,当合伙企业面临解散之际,应当由专门的清算人员负责对其进行全面的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