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常规程序中一审期限的固定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控罪的案件,一旦收到立案申请之后,法院必须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判工作的,最晚也不应超出第三个月的时限。
其次,倘若某项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环节,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若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延期的,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