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刚诞生便离世的小生命来说,他们同样需要办理户口手续。
婴儿在降临人世间后,若不幸在申报出生登记之前夭折,那么我们有责任同时为其进行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工作。
当婴儿降生满一个月之内时,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前往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申请;
而对于那些被遗弃的婴儿,则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代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出生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