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仅针对离婚事宜提出诉求,而不必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离婚案件必须附带财产分割条款;
2.在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一方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会首先启动调解程序以期解决纠纷;
3.若调解无果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会询问相关情况。
如果经过审查确认当事人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会立即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发放离婚证书。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尽管他们愿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对起诉书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后才能做出受理决定并正式立案,否则将退还原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在撰写离婚协议时,需要明确列出协议的核心要点,并对细节问题进行详尽阐述。
通常来说,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双方需明确表示离婚系基于自愿;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夫妻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如何处理;
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或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