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现代位继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首先,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且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先行离世的情况,方能启动代位继承程序。
在这种情形中,被继承人生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法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享有代位继承权。
其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前已故去。
即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不幸离世,也不符合代位继承的要求,而是应当适用转继承制度。
最后,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或者与之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