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判定是否能够撤销案件时,如若案件被判定为需另案处理,则不应关闭此案件。
这是因为所谓的“另案处理”通常与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而非法定的案件撤销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
案件已侦破,但其严重性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侦破后,所有嫌疑人已被捕获;
以及案件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已经离世或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等。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