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继承之基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即已去世且未曾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话,则应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移交给其合法继承人,但需排除遗嘱中另有规定的情形。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时,其应有之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其应继承份额由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所有人都放弃继承的,遗产用来偿还债务后,剩余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