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的对象如若认为其应予逮捕,则应在拘留期内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该批准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该批准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然而,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在收到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