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与房屋重置费用:
此两项费用主要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状况来划分等级,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其金额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等级,并且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该项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上,同时也需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公共利益所需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为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其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