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方可被收养:
首先,被收养者应为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将此阶段的孩子纳入收养范围,有助于加深并培育收养方与被收养方间的亲情联系,进而推动收养关系的稳固及健康发展;
其次,被收养者应为失去父母的孤儿,或无法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亦或是生父母因特殊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
在此情况下,所谓的“孤儿”是指父母均已离世且年龄不足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而“弃婴和儿童”则是指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遗弃,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监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若要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这是由于此类人群已初步具有分辨和理解事物后果的能力,故在进行收养时,需尊重并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意愿,获得其明确同意,以便于构建和谐融洽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