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满半年之际,夫妇二人是可以依法申请离婚手续的。
倘若这对夫妇能就诸如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这些重要事项上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联合前往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相对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在度过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便可顺利领取到离婚证书。
然而,若二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会对此展开调解工作,若经调解发现二人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将依法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