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七十四条的第一和第二款明文规定,凡是未经过国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对于那些伪造、变造以及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