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以及第142条的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三大类别。
1、法定不起诉,亦被称为绝对不起诉。
它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这种不起诉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明确指出:
当犯罪嫌疑人出现本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处所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面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
2、酌定不起诉,也可称之为相对不起诉。
它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中,可以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该条款,酌定不起诉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各项要素,已然构成犯罪;
其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存疑不起诉,又被称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它是指在检察机关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此有所规定:
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