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问题以及外债偿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首先,若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判定该债务实际用途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之中,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所负担的,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该债务实际上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除非双方事先有过特别约定,否则这部分债务将由负债人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