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以下详细步骤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键前提:
首先,需要准备与争议事项相对应的充分确凿程度的证据资料;
其次,所有证据文件必须包含原件及其相应的复印件各两份;
再次,需要准备共计三份书面起诉状(其中一份需留给自身备用)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然后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共同生活满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会在法定期限内,将书面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书送达给被告方。
接下来,法院将安排具体的开庭日期,同时向双方发放传票。
婚姻调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若被告方同意离婚,法院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方式可能为庭前调解,亦有可能在正式开庭时首先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如调解成功,则会发布民事调解书;
反之,若调解失败,则将继续进行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可委派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出席,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裁定是否批准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