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定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颁发离婚证书,用以确认其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证书的办理地区仅限于夫妻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且暂未有任何其他城市具备此类权限。
申请离婚证书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婚姻登记部门如实申请离婚事宜,并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本原件;
(3)结婚证书原件。
其次,双方需就家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父母赡养责任、债权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达成共识,并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及《离婚协议书》中详细记录。
最后,当事人需按照要求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以及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经婚姻登记机关严格审查后,若各项条件均符合规定,则可进入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