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没有签署离婚协议,仍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无法直接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关于离婚协议的共识,则不能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2、当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时,应当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表达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且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耗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
在这期间,双方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然后再次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而离婚冷静期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十天。
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领离婚证书,则该离婚申请将被视为撤销。
3、在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否则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此外,只有在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法院才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的有效结婚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等。
如果不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同时提交此前法院针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