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严重失误导致财务亏损严重,且无法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务,便可按照本部法例宣布破产。
然而,企业进行破产程序需满足两大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处于经营上的严重亏损状态;
其次,企业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务。
然而,若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将被排除在破产宣告之外:
1.政府相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以及个人向债务人提供援助或者协助其偿还债务;
2.企业获得担保,并且能够在破产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偿还债务;
3.尽管债务人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失去了信用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表现为无法通过财产、信用或其他方式来偿还债务。
此外,破产程序的启动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为前提,而无法偿还债务又以债务到期为必要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