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当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时,倘若相关权利人欲继续享有商标使用权,则应于过期前十二个月之内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续展手续;
若在这一期间无法完成续展,可酌情给予额外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一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均为十年,自注册商标上一届有效期终止之日起算。
如逾期仍未办理续展手续,则该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