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事人需严格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婚姻关系必须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实施协议离婚程序的首要前提条件;
其次,在进行协议离婚之前,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
第三,申请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均应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最后,在经过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仍需亲自前往登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