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做出解除羁押措施的决定。
同样地,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亦可在被捕后的24小时内由公安机关进行审讯。
若公安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并确定事实真相后,判断该名嫌犯并不符合逮捕条件,则应及时恢复其人身自由,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