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努力促使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
根据民法领域的相关理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其所丧失的仅仅是债权在法律程序上所享有的强制执行效力,然而,债权本身所具备的受领能力及持续存在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
因此,倘若在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之后,债务人主动地向债权人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欣然接受此等清偿行为,从而令自身所持有的债权得以实现。
2.积极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还款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