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口头遗嘱被定义为不具严格形式要求的财产处置方式之一,即遗嘱人在面临生命危险等紧急状况时,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对自身财产的处理意愿。
然而,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遗嘱人必须处于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紧迫情境之中;
其次,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必须有两位或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
最后,遗嘱人需以口头形式明确表达出其对于遗产的真实处置意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