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过程中,对于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承租人和同住人员之间通常会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一位参与者都能享有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然而,若公房承租人在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后不幸离世,那么该笔款项便可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并根据其遗愿或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下人员可能会被考虑给予更多的补偿款:
1、承租人或同住人员因年迈体衰、经济来源匮乏,且按照平均分配方式所获取的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房屋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承租人或同住人员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的款项;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的人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