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范畴内,农村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时有所规定的。
若该类租赁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载之如下前提条件,则其效力及于整个协议:
首先,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均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各个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毫疑问地表达出真实意志;
最后,整个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乃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而承租方则需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一种契约关系。
此外,《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还进一步指出,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应包含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关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