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生产者或销售者若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内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该食品已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对外销售的,那么他将面临着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相应金额的罚金处罚;
若这种行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或者他具有其它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
当这个犯罪行为导致消费者死亡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应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