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维持的实质性含义在于:
在专利法所设定的保护期限之内,专利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缴纳相应年度的年费,从而使其专利得以继续有效的长期维护。
而所谓的“专利维持时间”则特指自专利申请日或授权之日起,直至专利被宣告无效、终止、撤销或达到法定有效期为止的实际时长。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专利维持时间的计算起点为专利的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