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共有财产之行为被视为无效,若夫妻一方私自隐匿、非法转移、恶意变卖、故意毁损、任意挥霍其与配偶共享的财产权益,或者试图通过伪造负债形式谋取侵吞另一方应有财产的不法目的,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予以相应的扣减或不予分配。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若发现存在上述转移财产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