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既被赋予了权利的属性,亦肩负着相应的义务。
在离婚这一特殊时期结束之后,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所享有的探视权得到了明确规定。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期限,在通常情况下,每个月被许可进行四次探望,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允许的探望次数可能超过四次,具体的次数并未在法律层面上作出统一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做出一个月内探望两次至四次的判决。
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对探望的时间、次数以及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
至于探望的次数,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