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原占用的补偿准则如下所示:
1、对于被征用的旱田而言,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5.3万元人民币。
而对于水田来说,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则高达9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菜田的平均补偿金额则达到每亩15万元人民币;
2、针对被征用于基本农田的情况,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旱田每亩5.8万元人民币。
至于水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更是达到了9.9万元人民币。
而菜田的平均补偿金额也不低,每亩可获得15.6万元人民币;
3、对于被征用的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13.8万元人民币;
4、对于被征用作为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13.6万元人民币;
5、最后,对于被征用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仅为2.1万元人民币。
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楼房,其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为3300元人民币。
对于捣制砖砼结构的房屋,其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为2800元人民币。
对于砖瓦房,其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为2400元人民币。
而对于平房,其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为1900元人民币;
2、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如仓房,其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为920元人民币。
室外水泥地坪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65元人民币,沼气池的每个补偿金额为4600元人民币,厕所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在190至300元人民币之间。
猪鸡舍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在150至260元人民币之间。
塑料大棚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在165至280元人民币之间,菜窖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在180至330元人民币之间,砖石墙的每延长米补偿金额为190元人民币。
格栅的每延长米补偿金额为450元人民币,大门楼的每个补偿金额为2400元人民币。
饮用水井的每眼补偿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