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由政府部门制定详尽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提交正式的征收申请文件;
其次,需要通过科学的方式明确住宅区的具体征收范围,同时指定专门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机构;
紧接着,需要向公众发布详细的征收预告,以明确告知大家停止办理相关的手续;
在此基础上,还需拨付充足的工作经费,以便组织开展房屋拆迁补偿登记工作;
最后,在所有手续完备后,应及时交付拆迁补偿款项,并启动土地施工工程。
以上内容均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给予被征收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其中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