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该类行为被归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的阐述,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擅自吸纳公众资金或采取表面形式吸纳公众资金,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对于触犯此项条款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刑罚制裁;
倘若涉及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
而对于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的严厉惩戒。
对于企业之类的单位若有上述违法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成员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亦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积极地退还所侵占的资产,减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便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