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定义,凡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之自然人皆视为成年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就自身事务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但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其劳动所得已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2、对于年满八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方可生效。
然而,此类未成年人仍可独立实施纯获利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而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故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