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校内发生意外碰撞导致医疗费用产生时的处理方案如下:
若子女于在小学、中学或其他各类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及日常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而该校方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等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当子女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之外遭受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时,则应由该第三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此情况下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该第三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